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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5日,吴某被平邑某超市招用,从事收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月工资1800元左右。
  2015年5月17日中午,吴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一辆无牌汽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吴某与超市多次协商,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迟迟未能达成协议。为认定工伤的需要,吴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庭审时,超市未到庭,也没提交书面答辩书。为证明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吴某出具了工作牌、超市收取的500元的工作服收款收据、同事的证言等。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鉴于吴某提供的证据符合以上规定,仲裁委最终裁定吴某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山东工人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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