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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美容的“爱恨情仇”


2008年暑期的一天,爱美的马某外出游玩时结识了山东省某医院美容整形科的接待护士刘某。2009年3月某天,刘某通过电话向马某推荐新款的美容针剂,两人相约到市区某诊所内对马某的面部进行注射。然而当美容针注射到一半时,面部强烈的刺痛感令马某难以忍受,随即要求刘某终止注射。注射虽然及时停止了,但是马某脸颊及额头的红肿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变成黑色硬块。此后,刘某用多种方法对马某的面部问题进行修复,却未见明显改善。2013年8月,马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和刘某就面部修复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中双方发生争执,以报警收场。


2017年,在经过长达7年的治疗、协商不成后,马某将刘某告到了法院,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做出判决:被告刘某向马某一次性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十九万八千元。双方均表示不上诉。[1]


法律分析:因美容致损的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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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


本案中,关键点在于原告马某因注射被告刘某推荐的美容针剂导致面部严重受损这一事件,是属于医疗事故还是一般的人身损害。首先,医疗事故的活动必须是发生在合法的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被告与原告相约在某诊所注射美容针剂,而不是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内进行的,发生的地点以及时间并不是在合法的诊疗护理的工作之中。其次,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被告刘某仅仅是某整形医院的护士,在原告未与其所在的整形医院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其行为只是私人行为而并非是在该医疗机构的授权之下进行的行为,且注射美容针剂项目是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决定并进行的,护士并不具有该资格。况且,被告的私人行为是非法行医的体现,被告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所进行的美容针剂的注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只能由非法行医人被告来承担。非法行医,被告私自给原告注射美容针剂,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和合法原则,是民事违法活动的典型表现。因此,该事件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纠纷,而非医疗事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由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人来承担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本案中,要明确区分归责原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区分的关键点在于该侵权行为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中的“医疗事故责任”。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被告刘某在不能确保该美容试剂的安全性而向原告马某推荐,并在某诊所内为原告注射该试剂,导致其面部严重受损,其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原告面部受损构成伤残,是在美容针剂注射过程中就发生的,已然是损害事实,且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所承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在同时具备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这四个条件时,被告人就应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从本案整体来看,原告本身也存在过错。原告明知被告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不去正规的美容机构进行美容,仍然选择在诊所内接受被告的美容诊疗,其要承担一定程度上的民事责任。


【赔偿范围】


对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而因民事侵权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难以确定的赔偿事项。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的首要条件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其次受害人一方要提出请求。在本案中,原告马某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面部产生黑色硬块,长达7年时间进行面部的治疗,且在治疗过程中与被告的赔偿协商却屡屡未果,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可见已然造成了严重后果,提出请求后获得了法官的支持。


【延伸思考】


本案中,被告属于非法行医,产生的纠纷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原因在于其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以及不在合法的诊疗活动中。(1)假设被告是一名执业医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即使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但其不是在合法的诊疗活动中,私自开展诊疗活动,仍旧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而不属于医疗事故,由行医者本人承担民事责任。(2)假设被告是在整形医院的要求下,向原告推荐美容针剂,被告又在某诊所为原告注射,那么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谁来承担?被告实施了上述行为,仍旧不属于医疗事故,性质不变,但是民事责任由整形医院来承担,因其具有职务行为性质。(3)假设一名执业医师,在一个非医疗机构兼职行医,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仍旧可以认为其是非法行医,其不是在合法的诊疗活动进行诊疗的。其民事责任由兼职单位承担,因其具有职务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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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爱美需谨慎,维权靠法律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面对医疗美容的兴起,变美已经不是什么难事了。而面对形形色色的医疗美容机构或团体,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时要考察美容机构是否具备医疗美容资质,考察美容师是否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所要选择的美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生产标准,并可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进行更为详细的考察。但毕竟美容市场鱼龙混杂,如果因医疗美容发生无法避免的人身损害时,一定要学会保留证据,了解人身损害赔偿的步骤,为此给予以下建议:


【保留证据】


保留每次去医疗美容机构或个人诊所进行美容的消费单据以及购买美容产品的票据。在进行长期的医疗美容时,与医疗美容机构或者个人签订详细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在美容过程中发生因医疗美容致损的情形,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要及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保留伤残鉴定结果,并保留后期因致损而进行治疗的费用单据。


【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发生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之一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形时,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


【索赔事项】


索赔的内容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索赔标准按照各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确定。针对自身因医疗美容造成的人身损害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递交起诉书,以获得法律的支持,获得赔偿。


为变美留心,为保护自身权益用心。爱美需谨慎,维权靠法律,希望越来越多的美容人士能够提高警惕,提高法律意识。一旦因美容不当导致人身损害,要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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