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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国家赔偿金标准提高至每日200.69元
发布者:秦直道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8/9/25  |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浏览量:915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

  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公布,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据悉,2013年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为每日18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