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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以后,可以反悔吗?
发布者:秦直道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8/9/19  |   所属分类:离婚案例   |   浏览量:1547

  离婚案例案情:

  2017年9月13日,余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约定将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李某所有,债务由余某承担,并且每月还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协议签订时余某并没有认真考虑自己的生活及偿付能力,草率签字,导致自己生活困难,而且所有的财产都是由双方共同创造所得,《离婚协议书》将所有的财产都约定归李某所有,对余某明显显失公平,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下列余某和李某双方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遂成诉讼.


  离婚案例判决: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13日,余某和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余某除带走一辆轿车外,自愿净身出户,一切财产归小孩,老挝生意由李某负责,余某无权干涉.同时约定了儿子由李某抚养.余某和李某登记离婚后,余某带走了协议约定的小轿车一辆.后因余某认为协议的签订系余某草率所签,明显显失公平,且对共同财产分割约定不明.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和李某登记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对余某和李某具有约束力.该协议用排除法和兜底方式,对余某和李某的婚后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且双方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余某也履行了带走轿车的约定.故余某以协议约定不明、显失公平等理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案例要旨: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通过诉讼重新分割.下面几种情况下一方可反悔: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4、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另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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