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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中,违约了以后定金怎么返还呢?
发布者:秦直道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8/9/20  |   所属分类:合同纠纷案   |   浏览量:1410

  合同纠纷案例案情:


  2010年5月原告欲购买一辆解放牌西北王货车,通过从事信息中介服务的赵某某、钱某某联系,于5月7日与被告咎某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车辆交易合议书,中介人钱某某在该合议书上签字,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解放牌西北王货车(车号为豫H-00138)卖给原告,价格为61000元,原告付给被告定金20000元,余款41000元在交车辆档案时付清.签订协议时及签订协议后,该货车在中介人赵某某、钱某某的控制之下.2010年5月16日,中介人赵某某将20000元退给原告,又将车卖给他人,然后给付被告咎某41000元.原告陈某某杰认为被告咎某伟违反合同约定,使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实现,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引起诉讼.

  被告咎某答辩称:1、双方签订协议属实,协议签订后,中介将车开走了,原告确实交了20000元定金.2、后原告打电话给中介说不要车了,中介将定金退给了原告,被告并没有退钱.中介将钱退给原告是诉讼后才知道的.3、按协议应该将车卖给原告,但车是否卖给了原告,被告并不知道,只是得到了61000元.被告没有到相关部门提取车辆档案.


  合同纠纷案例判决:


  限被告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12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咎某伟承担.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此为合同定金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咎某就货车买卖达成一致,总价款为61000元,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原告交给被告20000元作为定金,按照法律规定,定金金额不能超过总价款的20%,故本案中定金金额不得超过12200元,超过部分的7800元视为预付款.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咎某作为出卖方,负有向买受人的原告交付标的物、移除标的物所有权等义务,而被告却将车辆交给中介人,这一行为在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应持有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防范交易风险,向原告交付标的物,收回价款,而被告没有尽到这一义务,结果是被告只知得到价款,竟不知该车是否交付给了原告,导致该货车被出售给他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24400元的法律后果.被告称系原告首先提出解除合同,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已经得到了定金12200及预付款7800元,起诉要求被告再返还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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