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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逃避税务,居然做了"阴阳合同".
发布者:秦直道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8/9/20  |   所属分类:合同纠纷案   |   浏览量:1435

  合同纠纷案案情:


  2006年6月,吴某A(另案处理)出资50万元人民币,通过吴某B和被告人郑某某代持股权,成立云浮市益和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公司).2007年,益和公司通过法院拍卖和以抵债的形式,取得原广东省云浮柴油机发电厂有限公司的四套柴油机发电机组及约16万平方米的六幅土地.2009年2月,根据吴某A的要求,郑某某、吴某B将益和公司的100%股权包括名下资产四套柴油机发电机组和约16万平方米的六幅土地,以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由吴某A控制并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

  2012年下半年,吴某A决定将天成公司控股的益和公司的股权、土地等资产全部转让给张某某的广东鑫拓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拓公司).为逃避税款,吴某A多次召集被告人郑某某、辛某某以及吴某B等人开会商量如何制定与鑫拓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事宜.被告人郑某某、辛某某分别对交易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见.最后商定,天成公司表面上与鑫拓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仅将益和公司的股权以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鑫拓公司,而实质上是双方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由天成公司将益和公司的股权及名下约16万平方米的土地等资产全部转让给鑫拓公司.


  2013年4月16日,天成公司与鑫拓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由天成公司将其控股的益和公司的100%股权以50元万人民币转让给鑫拓公司,该合同用于入账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当日,天成公司与鑫拓公司另外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并且将该补充协议标注为内部机密文件,约定天成公司将益和公司名下的100%股权、约16万平方米土地的六幅土地以及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以428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鑫拓公司.此后,张某某前后共支付给吴某A和天成公司4400万元人民币(包含120万元滞纳金),天成公司仅入账50万元人民币,其余4350万元人民币由吴某A个人收取,未在天成公司账上反映,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8年3月16日,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展对天成公司2013年2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上述由吴某A个人收取、未在公司账上反映的435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10869431.36元.2018年4月18日,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天成公司企业所得税10869431.36元,并对该公司罚款10869431.36元.


  2018年7月24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辛某某犯逃税罪,提起公诉.


  合同纠纷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转让云浮市益和电力有限公司的股权、土地等资产过程中,为逃避税款,在吴某A的策划、指挥及在被告人郑某某、辛某某等人的参与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订阴阳合同,将其中的4350万元资产转让收入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10869431.36元,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被告人郑某某、辛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二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2018年9月7日,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辛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上述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合同纠纷案分析:


  用于逃税的阴阳合同是否触碰法律底线?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如合同双方因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标准的,一旦被发现,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就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订阴阳合同,将其中的资产转让收入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属于单位犯罪,其公司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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