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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小心,不要自己被套路进去了.
发布者:秦直道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8/9/11  |   所属分类:民间借贷   |   浏览量:2408

  民间借贷案例案情:


  2013年10月,王某为非法牟利,成立某投资公司.与同伙方某、袁某、苏某等人以借贷为名,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其目的是让借款人以双倍或多倍的金额写借条,用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迫使借款人在虚高的借条、收条上签字,并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次收取费用.在借款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方某等人持虚高的借条指使王某等人上门索债,将借款人强行带至该投资公司进行非法拘禁.

  在非法拘禁期间对借款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其筹款交钱.除此之外,方某等人还以虚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对部分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该投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王某、方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在上海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民间借贷案例判决


  2016年11月25日,一审法院对该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分别判处15名被告有期徒刑17年至有期徒刑1年9个月不等,并处27万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所谓的套路贷并非是一个新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罪名的统称.实质是以借贷为核心,骗取他人合法财产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多为团伙作案,在获得被害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中,一般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在本案中,方某等14人以王某成立的投资公司为依托,有计划、有预谋、有目的、有分工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形成了固定的犯罪组织,可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其中,方某多次参与计划、组织、实施,在犯罪组织中起主要作用, 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中所犯的全部罪行,即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蒋某、袁某、苏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分别予以处罚.


  (一)定罪


  本案涉及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四个罪名.方某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写下虚高金额的借条,构成诈骗罪.


  在被害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方某等人持虚高的借条,指使王某等人上门索债,将被害人带至该公司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


  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被害人,要挟被害人家属交钱后才释放被害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方某还以虚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并且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量刑


  本案属于三人以上的有计划、有预谋、有目的、有分工的犯罪集团,要区分主犯、从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主犯,要从严处罚,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因此对两名主犯判处刑罚十年以上,其中方某属于主犯,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处罚金人民币27万.对于从犯,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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